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09号            2000-12-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现将各类欠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发生各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借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二)发生某类呆账税金转为另一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进行转账。
  (三)关停企业因各种原因恢复生产,其不足三年的呆账税金转为往年陈欠,借记“待征”类科目(往年陈欠),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关停企业呆账税金)。
  (四)清理呆账税金的,不再从“待征”类科目过渡,直接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转入“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借记“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五)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呆账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二、关于“待征”类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批准缓征税款时,根据批准书作“缓征税款”增加的账务处理;发生呆账税金转待征税金和某类待征税金转另一类待征税金时,由税收会计直接境制记账凭证作账务处理。
  (二)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待征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三、关于“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的账务处理
  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作核销死欠的账务处理,不再需要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过渡,因此,各核算单位对于核销的欠税,应直接借记“损失税金核销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或“待征”类科目;对于核销的滞纳金,应借记“损失税金核销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

  四、关于“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方法
  (一)“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的账页设置方法为:按滞欠户设账页、按每笔欠税设多栏、多栏前设“日期”、“摘要”和“滞纳天数”三栏,作为每笔欠税登记的通用栏;每笔欠税下再分设“欠税额”、“应收滞纳金”两小栏反映。

  (二)各栏登记方法为:
  “日期”栏,登记欠税发生日期、征收、核销日期和结账日期。
  “摘要”栏,登记欠税发生、征收、核销等摘要情况。
  “滞纳天数”栏,登记欠税发生至征收、核销或结账时的滞纳天数。
  “欠税额”栏,发生欠税用蓝字登记,征收或核销用红字登记,期末红蓝数字相冲后的差额为欠税余额。
  “应收滞纳金”栏,平时只登记已征收和已核销的滞纳金(用红字),期末结帐时登记欠税余额的未缴滞纳金(用蓝字)。

  五、关于“上解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一)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记账,因此,应删掉“上解凭证汇总单”中的“经清算依法注销欠税数”栏。
  (二)为便于入库单位核算,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总单”,应在横栏“待处理损失税金”后增设“呆账转陈欠数”栏。
  (三)为便于入库单位分类核算呆账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总单”,应对“上解税金数”栏作如下修改:删掉原“其中:收回呆账税金数”栏,重新按“征收关停企业呆账税金”、“征收空壳企业呆账税金”、“征收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征收其他呆账税金”、“征收非呆帐税金”设栏。修改后的“上解凭证汇总单”格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