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海关部署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1998]349号  发文日期:1998-06-30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称,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引进的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仅限用于农、林、牧、渔领域的生产和科研,具体品种详见附件一。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对军队(含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也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包括警犬、缉毒犬),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进口单位应分别持凭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样式、样章详见附件二、三、四),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所在地海关应认真审核其进口品种、数量和用途,确认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三、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将所出具的《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及进口审批情况汇总后,送海关总署关税司备案。《审批表》只在当年有效,过期后需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四、免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用途,应严格限定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严禁倒买倒卖或移作他用。有关海关应严格把关,对品种、数量、用途、运输路线、流向等有疑义的,应将有关情况报总署核实后方可办理免税。违反规定者除照章补税外,还要依据有关税法进行处罚。
  五、凡属免税进口的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列入国批减
免,纳入进口减免税统计。
  六、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野生动植物种源范围表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及审批专用印章章样
  附件三:《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及审批专用印章章样
  附件四:《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及审批专用印章章样

附表一: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范围表

序号 货 品 简 化 名 称
一、 种子(苗)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3 菌种
4 松、杉、柏类种子
5 桉、相思类种子
6 蔷薇、木兰类种子
7 桦、樟树种子
8 棕榈、漆、槭种子
9 种用薯类
10 豆类种子
11 瓜类种子
12 咖啡种子
13 茶种
14 蚕种
15 桑苗
16 麦类种子
17 玉米种子
18 水稻种子
19 其他谷物种子
20 种用花生
21 麻类种子
22 种用油菜子
23 种用向日葵籽
24 棉花种子
25 郁金香种球
26 百合种球
27 唐菖蒲种球
28 种用芝麻
29 其他油料种子
30 甜菜种子
31 紫苜蓿子
32 三叶草子
33 羊茅子
34 早熟禾子
35 黑麦草种子
36 梯牧草种子
37 柱花草种子
38 狗芽根种子
39 苏丹草种子
40 剪股颖种子
41 结缕草种子
42 绿肥种子
43 草坪种子
44 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46 蔬菜种子
47 其他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8 其他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49 药材类种子(苗)
50 甘庶种苗
51 天然橡胶种子
52 烟草种子
二、 种畜(禽)
53 改良种用的马
54 改良种用的驴
55 改良种用的牛
56 改良种用的猪
57 改良种用的绵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