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内容:

领导好!关于财税【2007】 第 102号被普遍应用来解释单位与普通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认为是不妥的。

该号文说的是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这与普通员工被限制择业范围的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相反后者与离职补偿金一样应参照国税发【1999】 178号,及财税【2001】57号文[税屋提示:实际为财税〔2001〕157号],对3倍年平均工资内的补偿予以免除个税。

谢谢,盼复! 

是否网上公开: 同意  

税务机关办理情况或答复内容:

如果是出于竞争限制性质的补偿,那么应参照财税〔2007〕102号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征税款,如果是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非正常失业,为弥补再次就业前的生活支出而予以的补偿,则按照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处理(请注意:合同到期所领取的补偿金不能按照解除劳动一次性补偿金处理,而应按月份工薪所得计征税款)。

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分清补偿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将上述内容电话与林志荣先生进行了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8-17 08: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