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7]14号 1997-07-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国税函[2007]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2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副省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编制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消),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