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00号  发文日期:1998-0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或核定征收。具体控管办法(如油罐、加油机加铅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把对加油站的清查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三、总局成立税控加油机(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附后)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推荐,并持有国家计量、防爆、电子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四、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本文第三条要求,对取得鉴定的税控装置产品可做好定点生产、建立销售和维修网络等工作,并可着手进行配置和改造。

  五、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限期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并将推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试行)

  1. 范围
  1.1 凡新生产的加油机应按有关法规具备税控功能,现已使用的加油机应按有关法规添加必要的税控装置使其具备税控功能。

  1.2 加油机的税控功能是税控加油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由税控存储器及配套的软、硬件来实现。

  2. 定义
  2.1 税控加油机
  指具有2.2款所述税控功能的机械式或电子式加油机。

  2.2 税控功能
  按功能实现的完善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适合所有利用加油机从事成品油的纳税人,能正确生成、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每次加油的油量、金额以及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等税务数据;

  B类:除具备A类功能外,还能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打印发票;

  C类:除具备B类功能外,还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自动生成和打印有关税务报表等报税资料,并据此进行纸质和电子的纳税申报。

  2.3 发票
  应反映每次加油及收款情况,其内容由税务部门确定。一般应包括:加油站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发票号码、车牌号码、油品类别、单价、数量、金额、税率、开票日期和开票人等。

  2.4 税务报表
  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5 其他功能
  可根据税务机关或用户的特殊要求设计提供,但不能对上述功能造成影响。

  3. 技术要求
  3.1 税控存储器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税控存储器,用来正确记录、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有关税务数据。税控存储器应固定牢固,不可拆卸;税务数据要完整可可靠,不可改写和丢失;存储容量应保证记录至少7年的税务数量。
  税控存储器可以有单独的中央处理系统和专用税控处理系统,但其电气性能必须遵循防爆和本质安全的原则。
  税控存储器将达到存储容量极限时应有预警显示,存储容量已满须更换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该税控存储器要继续保留2年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