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75号  发文日期:1998-06-24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河北、山西、江苏、江西、湖北、海南、广东、四川、陕西、安徽、山东、福建、河南、青海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并入公司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南证发[1998]第065号),经研究,现对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法规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法规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深圳永通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永通大厦2楼
  2 深圳金通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金通大厦B座2楼
  3 深圳田贝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翠景大厦1-2楼
  4 深圳罗湖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南东路航空大酒店3楼
  5 深圳华联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联大厦2楼
  6 深圳布吉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富邦酒店1-2楼
  7 深圳福永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政丰南路
  8 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1号楼
  9 北京学院南路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
  10 北京翠微路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
  11 北京亚运村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号楼
  12 北京方庄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楼
  13 承德营业部 河北省承德市陕西路1号
  14 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延安西路2168号仲盛金融大厦18层
  15 上海八仙桥营业部 上海金陵中路72号2楼
  16 上海武夷路营业部 上海市武夷路721号
  17 上海新闸路营业部 上海市新问路1438号
  18 上海塘桥营业部 上海市浦建西路19号
  19 上海江湾路营业部 上海市四川北路2185号
  20 上海打虎山路营业部 上海市打虎山路75号
  21 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16-218号
  22 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丽景黄田直街1号广信大厦15层
  23 广州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市水荫路32-34号首层
  24 广州第二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81号之33
  25 广州第三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三马路5号
  26 广州大德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市大德路137号
  27 广州顺德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顺德市政通路2号
  28 广州番禺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番禺市平康路18号隆基大厦2楼
  29 中山营业部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一路111号交通大厦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