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00号             1999-05-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二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法规,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法规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法规,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 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