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7]30号             1997-0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