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多退的税款要立即追缴,少退的税款应及时补足。对检查中发现的出口退税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前暂停办理该企业的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业务且数额巨大的,除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外,要在查证落实清楚的基础上报请总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外经贸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四)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00年1月底前书面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