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145号     2000-12-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