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3号 1997.1.1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