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89号              1995年3月6日

税屋提示——
1、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下载: doc 文件] 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后续文件——
国税函[200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后续补充文件——
国税函[2010]290号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