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8年度免税
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

[全文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105号 发文日期:1998-06-17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57号)本文自1999.11.19日起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和《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中有关规定,我们对农业部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报送的1998年进口计划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准予农业部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下列额度内(见附表)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请协助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附件:1.农业部1998年度进口计划(略)
     2.农业部1998年度鱼种(苗)和种用水生动物进口计划(略)
     3.濒危办1998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