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201号 1999-04-2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4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允许对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期货市场税收管理,扩大外贸出口,同意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法规,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请你局根据总局有关法规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农业产品,凡需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一律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三、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购进并出口的货物,请你局在严格审核、确保货物出口并完税的基础上,特准免于提供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