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2000-1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据了解,2000年,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0]125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近年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免费或低价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统一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而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0]125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具有特定含义,企业免费或低价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对于这种争议,财税部门认为,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并不是一概予以免税,而是只对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企业自有住房免税。企业向职工出租的住房,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应适用免税政策,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法定税率为12%)的优惠政策。为统一政策,规范执法,维护税收公平,财税部门此次对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