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信部联产[2002]86号                                                2002-03-07

提示——依据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11月9日发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同时废止。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本办法是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享受《鼓励政策》制定的审定办法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具体负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