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3号 2000-11-28
破产企业税务注销难题的法律分析<韦国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账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第四条 对于已发生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收滞纳金,严密监控管理,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追缴。
第五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税政主管部门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第二章 欠缴税金的核算
第六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二)“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