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737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160号 发文日期:1998-06-12
俞祖彭等10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制改革,使其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自需建税开征以来为城市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证,在我国的城市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城建税一直是流转税的附加税种,存在着税基不稳定、内外资税制不统一、征管难度大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和讨论,也提出了许多方案,其中方案之一就是改城建税变附征为独征,采用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但是,这种方案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等同于改革前的产品税,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产品的深加工和企业横向联合,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和税制改革的方向;
二是会引起城建税税负在行业和地区间的大幅度转移,对企业税收负担和地区城建税收入将产生较大影响等。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在没有找到合理的计税依据前,仍应维持现行附征的做法。从近向年城建税的征收情况看,城建税收入一直保持着增长的态势,1997年城建税收入达到271亿元,比1993年增长了55%,这说明城建税的主要功能发挥是比较好的。当然,为了使城建税制更加合理,还需对现行城建税加以改进和完善:1、要解决“三资”企业不征城建税问题。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制和国民待遇原则,结合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在适当时机将“三资”企业纳入城建税的征收范围。这样,既能增加城建收入,又能为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2、可以考虑按你们的意见,设置幅度税率,适当提高总体税负水平,使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保持一个比较稳定的增长幅度。3、为了解决城建资金不足和分散的问题,可通过费改税的工作,将一些收费项目归并到城建税中。我们非常欢迎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城建税的改革论证工作,使城建税更加趋于合理和完善。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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