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
《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税政便字[1995]1号 1995.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
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金额
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94)财税字第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为“以”字。
附件:
1.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2.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