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
一次会议第1971号提案的答复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 财税政字[1998]153号  发文日期 :1998-06-09

洪惠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一些经济仍处于贫困状态的地方给予免征或少征农业特产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经济处于贫困状态的地方给予减免农业特产税的问题
  农业特产税实行对取得收入多的多征税,对收入少的少征税,对没有收入的不征税的政策。这种负担政策是合理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法规》中明确: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照顾。符合上述政策法规的渔民可享受减免税照顾。但如果对贫困地区中的纳税人包括渔民,不管其收入水平高低一律减免农业特产税,体现不出合理负担的原则,将导致税负不公的矛盾,加剧地方财政的困难状况。关于您提到的渔业生产税赋重的问题,按现行税制对渔业生产的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8%,由于在实际征收中,大部采用定额征收的办法,因此,实际负担率一般只有1--2%。目前水产品总体农业特产税率较高(生产环节8%,收购环节5%,综合税率达到13%),但水产品的实际税负要低得多,我们正在研究制定办法,改革这种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的不合理状况。

  二、关于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问题
  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九五”渔业发展规划,国家投资将重点支持一级群众港建设,计划“九五”期间继续建设一级群众港20个,投资也将视地方、群众投资的配套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统筹安排,这批渔港项目的建设将有利于提高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度。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