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2/2首页上一页 1 2 上一篇:国税函[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 目录:财税法规 2002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国税函[2002]130号 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