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