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                   1997-11-11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航空业规定——财税[2013]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相关话题——总分机构之间划拨视同销售的税收原理 
国税函[199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