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的各种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1)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税务机关应于1998年9月30日前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一式十份)。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善税法执法状况、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也一同上报。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评比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违规文件情况、违规文件纠正率、查补税额、检查总结质量、报表填列情况和上报时间等。
  
  附件:
       1、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