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一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称号,要在其工作单位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命名。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产生的文明单位、优秀税务工作者,由命名机关分别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奖励金从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专项经费或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应结合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一并进行,避免重复检查、考评。文明单位按考评周期进行重新申报、认定,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牌匠的制作要统一规范,不再另行颁发牌匾),做到命名一批,巩固一批,提高一批。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不断促进“双争”活动*、扎实地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对问题严重且逾期不改的单位,要坚决撤销其荣誉称号,由命名单位收回牌匾,并酌情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其办公室应做好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及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双争”活动的开展作出具体安排,统一量化标准,便于操作和检查。
  第十八条 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广泛听取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搞平衡照顾,不搞终身制,切忌形式主义。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将本年度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情况,以及表彰的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名单,在次年3月底前报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了规范税务系统的文明创建活动,在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的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将继续开展,并统一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活动继续在税务系统组织开展,评比条件和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国税发[1995]91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