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条款修改]
国税发〔1997〕147号 1997-09-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本法规第一段中的“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将第四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将第五条中“邮电部门”修改为“邮政部门”;将第六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将第七条中“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