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4号                  1997-09-0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7)财税字第26号)<税屋提示——财税字[1994]26号 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

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94)财税字第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

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原则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方面的划分原则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有关流转税政策的历史演变 
剪不断理还乱的营业税境内境外劳务的划分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新旧政策变化小结 
营业税改革的一种基本原则 
建安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流转税如何缴纳? 
理清混合销售前提,谨慎实施税务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筹划 
流转税新政策中混合销售政策变化分析 
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在单位内部相互提供劳务方面的政策变化 
也谈“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掌握原则理解政策—谈企业所得税立法原则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