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财税[2002]117号 发文时间:20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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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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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111号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10.1起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