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调整税务稽查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稽函[1998]47号 发文日期:1998-0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当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报送《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的统一、规范税务稽查报表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从1998年税务稽查报表的内容做了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时,将该表案件统计分析资料中反映的单位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以及个体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情况一并上报。
2.《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中的“查处案件金额总计”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它与该表“表二(2)”中“金额总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金额总计”的数据≥“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
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时,将该市所辖区、县的相关数据根据区、县的行政级别情况分别统计在“地(市)”或“县(区)栏次内。
4.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时,将该市的相关数据统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栏次内;该市所辖区、县的相关数据根据区、县的行政级别情况分别统计在“地(市)”或“县(区)”栏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