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85号 2000-09-2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
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
国税发[1997]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