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第三条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由于内外资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一致性,以及代理业营业税政策按实际收入纳税的规定,内资企业宾馆酒店经营电信业务,同样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