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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穗地税发[2010]1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合伙律师事务所缴不缴企业所得税
对律师事务所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建议
国税函发[1995]479号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一)
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