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256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106号  发文日期:1998-05-25

顾黄初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教育费附加为“教育税”的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工作。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将此项收入列为教育事业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作为一项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增加教育投入、努力完善教育投资体系、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城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已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在农村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确实还没有得到农民应有的重视,在征收和管理上普遍存在着不按标准征收、计征率偏低、征收渠道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征收任务的完成。我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要积极的向农民宣传和解释税法,提高农民的纳税意识,使农民充分的认识到交纳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性,使其自觉地交纳教育费附加。另外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在征收、管理、使用上的监督作用,杜绝一切用教育费附加冲抵农业税、土地承包费以及吃喝教育费附加等现象,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出发,近期内开征教育税是否可行还需多方面研究论证,其主要原因是:1、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的,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总体运行状况基本良好。而相对稳定的税制,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国家对新税种的出台是很慎重的;2、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如果只是改个名称,实际意义不大,重要的是要使每个公民都认识到教育费附加不同于一般的收费项目,它是由国务院颁布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是专项用于教育而筹集的资金。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费改税的工作,我们将结合现行教育收费情况,进一步研究开征教育税的问题。
  我们相信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指引下,随着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教育经费的征收与使用一定会得到人们的重视。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