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44号 2001-8-23
税屋提示——根据财税[2009]111号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批四批 )
序号 项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1 农业局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财综字[2000]30号 石油化工
2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综字[2000]29号 煤炭
3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 财综字[1994]795号 检验检疫
4 国境卫生检疫费 计价格[1994]796 同上
5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 同 上 同上
6 《兽药典》、《兽药规范》品种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 农业
7 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同上 同上
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价费字[1992]112号 知识产权
9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计价格[1995]2284号 出版
10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财综字[2000]5号 教育
11 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 财综[2000]2号 司法
12《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5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 财规函[2000]4号 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