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四条 税务规章经局长签署后,应当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和《中国税务报》上刊登。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的编篡和有关税务规章公告事宜,由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税务规章应当自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实施。
  第十六条 编辑出版有关的税务规章汇编,由政策法规司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税务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草拟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