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118号   发文日期:2001-0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法规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三)健康保险
  1、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 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3、 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4、 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5、 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6、 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7、 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8、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4、国寿全家福保险(B)
  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
  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
  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
  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
  7、青年英杰
  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
  10、太平精英卡保险
  11、泰安人身保险
  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3、老板卡保险
  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5、金婚银婚保险
  16、美满婚姻保险
  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