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42号        1997-03-26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