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73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113号  发文日期:1998-05-19

陈章良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企业支持高等教育和科研享受免税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鼓励企业和社会资助教育和科研的建议和思路非常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除了继续加大对科学教育的投入外,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自身的科技开发以及资助高等教育和科研等给予了尽可能的支持。
  一、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对科研单位和在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高等学校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的,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企业,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上述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抵扣应税所得额。
  8、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9、对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口的用于教学、科研仪器免征进口税收。
  二、为了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教育事业,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2、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的落实,对弥补科学教育经费不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基本解决了你们提出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