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5〕288号          1995-06-02

税屋提示——

1、本法规第十一条修订后的条款,参看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失效。 (注:本文件有两个第三条,此处未做调整。备注中所说“条”,为原文对应的“条”。)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本法规第十条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文件,本法规第五条相关规定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自2000年12月1日起,参考国税发[2000]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该条款的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