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工作,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五)、《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六)等,一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一、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略)
     二、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略)
     三、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略)
     四、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略)
     五、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略)
     六、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