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工资是指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试用期临时待遇。

  (二)福利费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三)工会经费是指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四)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用文具、印刷、水电等费用。

  (五)邮电费是指用于事务所交寄信件和通讯工具使用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七)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八)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九)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十)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十一)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事务所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十三)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标准执行。

  (十四)会议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开展召开各种会议而支付的费用。

  (十五)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十六)其他税金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十七)会费是指按照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取,分别上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注册税务师个人支付,不得列入本项目。

  (十八)汽车费用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开展而支付的汽车费用。

  (十九)失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十)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大病统筹金等。

  (二十一)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提取累计额至少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80%。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二)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

  (二十三)其他业务支出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业务支出,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附营业务支出等。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进行综合代理或单项代理取得的收入以及开展培训等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账证、表册等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等其他收入。

  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入账,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业务尚未完成但已取得了款项或收取款项的凭据时,可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合同情况分期结转收入。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利润是一个会计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再加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按照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事务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弥补。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事务所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事务所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剩余部分事务所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10%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和应付投资者利润。事务所的各项税收减免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