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23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168号 发文日期:1998-06-18

吕志和等1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简化税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税收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建国49年来,我国的税收制度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基本上顺应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转变的要求。1994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简化税制,取消了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税种,合并了重复设置的税种,同时开征了一些新的税种。通过改革,我国税制的税种数量由原来的37种减少到23种。实践证明,新的税制和管理办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更加接近,既有利于外商来华投资,也有利于国内企业对外经贸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看,现行税制还有进一步简化的必要和可能,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强调效率,要求税制简洁、公平、易操作,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第二、现行税制中仍存在一些性质类似的税种,还有一些按内、外资企业重复设置的税种,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这些税种是可以合并和简化的;第三、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调节的重点将发生变化,将形成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届时税制将更加简化。
  香港地区经济发达,人口相对集中,产业门类相对较少,适宜于建立较为简单的税制。内陆地区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产业门类纷繁复杂,各地经济发展也很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像香港那样用一两个税种来调节国民经济,显然是不够的。税制改革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但不管怎样,简化税制,将始终是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九五”期间,国家将按照公平税负、统一税政的原则,继续简化税制,取消和合并一些重复设置的税种,以使我国的税收制度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费转税”的问题,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清理那些不合理的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关系,随着“费转税”工作的*进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的根治。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