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边境地区如有频繁的出国任务者,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之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3首页上一页 1 2 3 上一篇:国税发[1995]168号 关于规范税 目录:财税法规 1995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国税发[1995]004号 广东省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