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商字[1997]43号     发文日期:1997-03-03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促使国有独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促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预算申报和审批制度。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请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上报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同时应报送全行资金计划情况表。

  二、财政部根据各总行上报的财务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要求,以及《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于3月底之前将财务计划批复各总行。财政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5个计划指标。

  三、加强费用支出控制,财政部对各总行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办法,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
  业务管理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
  业务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计算;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与人行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它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但不含同业往来收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
  各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全行业(业务)务管理费用率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支出计划,不得超额分配。

  四、根据《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预交财政计划,各总行必须按季预缴,均衡入库,年度决算批复后,各总行的欠交或超交一律在下年预交财政计划执行时补交或抵交。

  五、地(市)分行(含县支行)的贷款和省分行、总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分别由地(市)分行(含县支行)、省分行和总行计提呆帐准备金。各行提取呆帐准备金统一按年初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即本年呆帐准备金提取额=本年1月1日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本年1月1日呆帐准备金余额。

  各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呆帐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由各总行按现行规定审查批准后核销;各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贷款呆帐由财政部审核后,由各总行按规定进行核销。各总行请将批准核销呆帐由财政部审核后,由各总行按规定进行核销。各总行请将批准核销呆帐文件抄报财政部备案,作为批复各行当年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计划的依据。

  各总行呆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和贷款呆帐不按规定核销以及不报财政部备案的,年度决算批复时作为纳税调整。

  六、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帐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各银行分行的坏帐损失由专员办审批;分行发生的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帐损失,经专员办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坏帐损失,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坏帐损失在坏帐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