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
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29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1]73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