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1999-09-16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经法院判决撤销已纳契税的房屋,契税是否还能退还?
2011年0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
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2011年0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
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