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67号  发文日期:1998-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25日发出了《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并在重庆举办了两期省级师资人员培训班。为保证各地及时组织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和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按时更换原设备和安装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1998年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到全国开具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应用范围大,企业数量多,税务机关的发行管理工作繁重,因此,总局决定从1998年元月初开始陆续将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配备到地市及区县级国税局(省级局使用的专用设备已在重庆培训班上发放)。原已配备到地市级的设备中除金税卡、IC卡需更换外,其他设备(大、小读卡器)均可继续使用。

  二、为利于各地组织好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和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总局已于1997年12月22日向各省(40套金税卡和IC卡)和计划单列市(20套金税卡和IC卡)发放了培训用专用设备,该设备只能用作培训,不能为税务机关或企业配备使用。在为各省配备的相同数量的原培训设备中,除金税卡和授权1C卡要如数收回交航天金穗公司外,其他设备(大、小读卡器)可继续使用。

  三、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在目前使用的设备中,金税卡需更换,新IC卡先暂发一张(收费105元),原未使用的IC卡和其他设备(读卡器、打印机)可继续使用,已经使用的IC卡要如数收回交航天金穗公司进行解锁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各省应注意接收总局发放的设备,具体发放数量见附表。对税务机关和企业实际所需更换的金税卡和IC卡,如果与发放的数量有出入,请以书面形式速报总局(信息中心)申请补齐。

  五、各省在接到专用设备后,应尽快为所辖地市、区县级国税局和企业更换或安装好新系统,并将所辖地市上交的金税卡、IC卡、软盘和操作手册妥善保管,按照地市分别登记包装,全部收齐后统一退还金穗公司,具体数量书面报总局(信息中心),以便与航天金穗公司结算。

  六、原地市级国税局配备的认证子系统继续保留,且应与新的认证子系统分别安装在两台微机上。新的认证扫描仪将于1998年3月开始陆续发放。在没有收到新认证扫描仪前,新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可采用手工录入方法或使用原扫描仪进行认证。

  七、为保证更换工作顺利进行,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为企业安装新开票子系统时应选择软件升级方法,以便保留企业原库内信息。
  (二)如果在纳税申报期内为企业更换系统,企业应携带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软盘、操作手册、全部剩余发票及纳税申报资料到负责发行新系统的税务机关,由该税务机关给予发行新系统;在纳税申报期以外为企业更换系统时,企业除应携带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软盘、操作手册和全部剩余发票外,还应准备下列资料:
  1.销项报表(可通过开票子系统“发票管理/销项发票查询”产生);
  2.进项报表(可通过开票子系统“资料统计/进项统计”产生);
  3.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可通过开票子系统“资料统计/本期情况”产生)。

  附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放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