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60号 1999-08-18
免税食用植物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讲究 <李晓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法规,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