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0号                    1999-07-19

免税食用植物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讲究 <李晓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后续政策——国税函[1999]5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