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