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发[1995]29号             1995.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6)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法规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抄报: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